本报讯记者从商业银行了解到,为稳妥推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实施,近期,银监会起草了《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下发到国有、股份制、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征求意见。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其中,对于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6%、8%)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要求不设过渡期。而所谓的过渡期安排,是指对于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过渡期安排,商业银行应满足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即:2013年,商业银行的储备资本提升0.5个百分点;此后的5年,每年提升0.4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5%。《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法人、集团口径同时计算资本充足率并满足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集团和法人口径计算2012年年底的各级资本充足率水平,已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过渡期内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达标标准,并应维持达标水平;未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过渡期内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下降,并应按照分阶段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制定资本规划,在过渡期内逐步达标。 (上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