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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不超5年
作者:来源: 经济参考报发布时间:2013-01-31点击数: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了上述规定。该条例将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国务院法制办、央行负责人介绍,《条例》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央行负责人表示,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条例》还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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