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实施,银监会近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657号令,对《条例》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内容包括:取消设立营业性机构前需设立代表处的要求;放宽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6.2595,-0.0029, -0.05%)业务条件,将开业年限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取消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的要求;取消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最低数量要求。
此次修改《条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具体体现。修改重点是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便利的政策环境。
为配合《条例》的修改实施,同时落实简政放权精神,简化行政许可流程,银监会对与《条例》配套的《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细则》依据三条原则:一是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对《细则》作相应修订;二是删除和修订在行政许可程序方面与《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复和不一致的内容,使《办法》主要体现程序性和提交资料等行政许可的内容;三是完善《细则》部分条款的表述,提升《细则》文字表述的严谨性。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将来还会对《细则》做进一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