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公告:
银监会拟细化高管任职资格 严查配偶近亲持股
作者:来源: 东方早报发布时间:2012-09-16点击数:

严查配偶近亲持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董事(理事)、高管、独董的独立性明确列了数十条要求。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情况、甚至配偶、近亲属是否在有授信关系的单位供职等均其能不能担任高管有决定性的影响。

譬如,不符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条件包括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等等。

此外,拟任、现任独立董事不得存在包括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等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预热”民资参股银行?

对于出台新规的原因,银监会在其新闻稿中称,旨在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又称,本次修改并出台新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结合监管实际,解决当前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所面临的各类问题,增强法规操作性和实用性,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监管提供良好的法规环境,切实加大对银行业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提升对银行业的管理水平。

而据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如此详尽甚至苛刻地对银行高管任职资格加以界定,或是为民营资本参股、控股银行“预热”。

可资佐证的是,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旧办法对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旧办法已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等,新增了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银监会在5月2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已为民营资本100%控股银行“埋下伏笔”。该实施意见中规定“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自的持股比例”,“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的,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待被并购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后,再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截至2011年末,区域化经营的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民营资本的占比为42%;14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中,民营资本的占比是54%;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民营资本占比更高,达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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