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主席令
修订完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近日,银监会在全面总结往年施行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的要求,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必要性、权限设置合理性、监管工作有效性进行了充分评估,就可予取消和下放事项逐条梳理,进一步完善优化了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的条件和标准。
原《办法》于2006年由银监会制定。随着中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组织机构、业务类型的迅速发展,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同时,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银监会对《办法》作出相应修改。
本次修改保持原《办法》基本框架不变,修改后分为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以及附则等七章,共计一百零七条(原《办法》为一百四十四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最大限度缩小银行业监管行政许可的范围,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简化行政许可流程。
《办法》实施以来,银监会积极参与国务院第四、五、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先后取消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自助银行设立、电子银行业务、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审批等一批中资商业银行许可事项。此次修订删除了涉及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内容,确保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同时,进一步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将工作重点由准入预防转向事中、事后的动态化监管。如,取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行政许可,由中资商业银行在设立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决定延期一次,以报告有关情况替代行政许可,依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律与银监会日常监管减少重复审批。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行政审批。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取消中资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审批项目,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规则以及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
二是坚持风险为本导向,严把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风险防范作用,“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晰了“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等行政许可标准要求。根据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对申请设立机构资本充足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完善新设机构监管要求。同时,进一步明晰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制订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条件,注重对申请人职业操守、工作经验和从业记录的考察,防止核心管理岗位或重大风险管理岗位人员因专业知识、合规意识、职业操守存在瑕疵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问题。此次修订还细化了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未获许可前,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人员“代为履职”的相关规定,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更替过程中产生经营风险。
三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责任导向,实施正向激励,引导银行业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等重点、新兴领域发展。
新修订的《办法》通过实施差异化准入政策,引导银行业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行业政策合理布局网点,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进一步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加了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行业设置专营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营业场所行政许可,引导其制定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规划,积极解决中资商业银行设置过程中金融富集区同质化竞争激烈、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不充分,区域机构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取消了原《办法》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的限制性规定,支持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中资商业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区域金融服务布局。
此次《办法》修订严格把握“坚守风险底线、服务实体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加强有效监管”的原则,通过完善准入条件和审查标准,增强银行业监管行政许可工作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将在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促进经济结构和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