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业务取得的长足进展,不仅进一步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也分流了可能参与民间高利贷、非法集资、投机炒作大宗商品的资金,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同时,银行理财业务还进一步促进了银行业的改革转型,对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改善收入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是对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作出的有益探索。此外,银行理财业务也进一步满足了客户的金融产品投资需求。 然而,当前,这样的领域还存在有“三个不一致”的问题: 第一,银行与客户对理财业务风险收益特征认识不一致。银行认为,理财产品,特别是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收益应该“随行就市”;而大部分金融消费者将理财视为一种变相的存款,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投资,期望“旱涝保收”。对风险收益特征认识不一致,就容易产生纠纷。加之个别银行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到位等不规范销售行为,以及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等问题,导致风险边界模糊。 第二,理财业务发展与银行内部管理水平不一致。2004年以来,银行理财资金账面余额已增加到7万多亿元。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期限的错配,增大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管理信息系统、专业人才的不足也带来了操作风险隐患。这些都对银行自身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战。 第三,理财业务发展和监管的要求也出现了不一致。理财业务发展也要坚守住风险底线的原则,特别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做到把风险揭示清楚。此外,当前银行与保险、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作越来越多,需要积极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监管套利。 下一步,我们要努力实现“三个提高”: 第一,提高认识水平。我国理财业务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要客观、理性、动态地看待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银监会一方面将督促银行在产品设计、销售、信息披露等方面履行责任,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声誉,建立“卖者有责”的文化;另一方面要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宣传理财与存款的区别,营造“买者自负”的氛围。 第二,提高管理水平。银监会召开的2013年监管工作会要求,银行要提高理财业务管理水平,实现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强化风险防控。特别要注意规范销售行为,严禁未经授权销售产品,严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要将风险提示放在首位,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使客户认识到理财有风险。 第三,提高监管水平。银监会将继续完善监管制度框架,不断健全理财产品风险监测系统等基础设施,运用好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处罚等手段,严格监管产品设计、销售和资金投向。同时,要推动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政策的协调性,以科学有效的监管支持和鼓励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我们应该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创新,在创新中提高”,推动我国银行业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