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第一条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参照《中国银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根据《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资格认证考试等服务收入;
(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会费收入即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遵循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严格按照规定制定会费标准。
第四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会费标准向会员单位收取当年会费。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协会依据相关规定设置四级会费标准。按照各会员单位在协会中担任职务级别类型,设为四级(见附件)。
第六条 为充分体现支持三农发展、助力精准扶贫、扶助弱小机构、实现普惠金融、履行社会责任的精神,协会每年根据不同类型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会费优惠减免,在四级会费标准基础上给予折扣系数,使各类型会员单位会费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对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小银行、外资银行、村镇银行和各市银行业协会,可设定一定的调整系数计收会费。
第七条 为计算简便对千元以下(不含千元)实行四舍五入。
第八条 年中新入会会员从入会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缴会费。
第九条 本办法及其变更、修订,须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四级会费标准
(本办法经2018年7月30日七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附件:
四级会费标准
级次 |
会员单位类型 |
会费标准(万元) |
调整系数 |
一级 |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 |
23 |
0.8-1 |
二级 |
常务理事、理事 |
16 |
0.35-1 |
三级 |
会员(含村镇银行) |
4 |
0-1 |
四级 |
团体会员(市银行业协会) |
2 |
0.25-1 |
备注:会长、监事长及常务理事单位原则上不享受减免。 |